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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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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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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吗?

        发布时间:2021-08-02 16:20:12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网友: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吗?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现在单位解除职工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解雇。至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各地司法实践有不同做法,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都是可以不通知。有个别地区规定需通知当地工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实务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可以是镇、乡、城市街道的基层工会,也可以是县级以上总工会。

        理解与适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解释(四)》是参照合同法上效力补正理论赋予用入单位补正程序瑕疵的权利,并将程序补正时间限定在起诉前。问题是,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前补正有关程序,是否允许?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补正程序,是否发生补正的效果?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认为,本条将补正程序限定在起诉前,已经考虑了仲裁前置情况,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以充足的补正程序、弥补错误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只要是在起诉前补正的,即可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吗这一问题的相关资料,大家可以看出,不管是用人单位也好还是职工也好,工会的意见是相当重要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的,如果不通知就解除的话,是可以算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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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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