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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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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7 13:45:22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网友:请问债权人如何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无论是选择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承担责任都是债权人的权利,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一般本能的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而本文探讨的将是债权人任性的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后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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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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