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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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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6 15:11:04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网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律师: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拖欠工程款的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案由:恶意拖欠工程款,故意伤害。
事实与经过:工程起始和结束时间,工程款产生的缘由,故意伤害的事实等等。
请求事项: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求如下:
1、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XXX。
2、对被告予以民事处罚。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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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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