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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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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0 10:36:48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网友:建筑方强行不给工程介绍费怎么办
律师: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如果要想提前预防对方不给工程介绍费的行为,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你可以与卖方签一个代理协议,这笔钱的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服务。你作为代理人或中间人,提供了信息咨询、市场拓展、谈判和投标等等,法律上这笔钱才有合理的输入途径。
2、可以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合同签订或买方支付了预付款起若干天内支付你代理费或中介费。
3、关于支撑支付的票据如果卖方接受收据最好,如果要求发票,那么除报销你的各种支出外,你可能需要想办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注册公司或按劳务缴税)。
工程介绍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1、居间人不得是工程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否则涉嫌违反《建筑法》第十七条关于收受贿赂、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承包工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在需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尤其是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双方居间合同应谨慎约定“保证委托人中标/承接到工程”等条款。尚未进行招投标,就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委托人中标,但事实上居间人无法在不介入招投标工作的情况下保证委托人中标,此类约定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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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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