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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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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单位需要支付吗?

        发布时间:2023-05-10 15:06:13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6303com)

               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单位需要支付吗?

        一、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单位需要支付吗?

        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的,单位只对工伤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工伤就没责任了。不过要给于一定的养伤期限,正常发放工资。职工不是工伤的,在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另外,如果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员的伤情若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工伤,对于此种情形,此时职员向单位提出希望得到一定数额的工伤赔偿的请求,单位也可以不予受理。若职员确定自己的伤情属于工伤,那么可以向当地的专业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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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劳动争议律师|黔西南合伙企业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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