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纠纷 贷款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顾问

        请问企业宣告破产要在几天内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10:56:44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808com)

        网友:请问企业宣告破产要在几天内公告?

        律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破产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62808com/index.php?id=29858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62808com/index.php?id=29858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宣告破产不够清偿债务谁来清偿?
      • 请问法院宣告破产后还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贵阳交通事故辩护律师|贵阳知名民事律师|贵阳金牌民事律师|贵阳高利贷律师|贵阳贷款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