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赵磊律师
    13940410206
    首页 律师介绍 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集资诈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 律师信息

      •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赵磊律师

        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9404102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有关部门对妇女关于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等不予处理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承担什么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10:00:43来源: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112com)

        有关部门对妇女关于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等不予处理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承担什么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黄玲玲(女)受到车间主任的性骚扰,她多次向分管厂领导举报,分管厂领导不但不解决,反而认为是黄玲玲多事,处处给她“穿小鞋”。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接到妇女申诉、控告、检举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处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对于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更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62112com/index.php?id=43634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62112com/index.php?id=43634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家庭暴力加害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 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吗?烟台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沈阳运输毒品律师|沈阳容留吸毒律师|沈阳故意伤害律师|沈阳无罪辩护律师|沈阳毒品辩护律师|沈阳骗犯罪的法律律师|沈阳容留他人吸毒律师|沈阳偷税漏税辩护律师|沈阳集资诈骗辩护律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排行榜|赵磊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04102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