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3-04-20 09:06:11来源:沈阳著名律师|沈阳出名律师|沈阳哪的律师好|沈阳著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058112com)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宜仅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1、《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包括行为造成他人的身体疼痛、轻微的伤害、微薄的财物损失、精神上的损害等等。只要造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就属于造成损害的范畴,就应当减轻而非免除处罚,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他情况均应免除处罚。
2、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应当给予处罚。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三是扰乱正常秩序。
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
5、《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犯罪对象造成轻微伤害,身体疼痛和财物以及精神损害的,都属于造成损害范畴,行为人对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状态混乱的,也属于造成危害结果范畴。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沈阳著名律师|沈阳出名律师|沈阳哪的律师好|沈阳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8112com/index.php?id=28276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