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 律师信息

      •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侵权纠纷

        损坏公民名誉权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3 11:33:39来源: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626com)

        网友:损坏公民名誉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名誉权的受害人员应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收集对方在现实、报纸、网络等方式对自己的名誉权的损坏行为。如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调查和了解,判决案件的违法人员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文章来源: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626com/index.php?id=29215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055626com/index.php?id=29215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没有名誉权?
      • 毁谤和诽谤这两个词有区别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玉环专业律师|玉环合同律师|玉环婚姻律师|玉环侵权律师|握法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