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纠纷 民事案件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 律师信息

      •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案件

        超市价格欺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2-24 14:55:05来源: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23com)

        网友:超市价格欺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一、超市价格欺诈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价格欺诈的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购物时,各项的权益都是会受到消费法的保障,其中就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合法正规的产品,同时也是不能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诈行为后也是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需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文章来源: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323com/index.php?id=17435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5323com/index.php?id=17435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玉环顾问律师|玉环劳动律师|玉环企业律师|玉环好律师|握法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