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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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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09:57:17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出轨并不是《民法典》上的概念,关于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是重婚或是婚外与他人同居,如果仅是与他人暖昧的聊天或是一夜情等情形,严格来讲,并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过错,但仍然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背,诉讼中法院也会考虑这些因素。
针对一方的出轨,另一方可以收集其是否与其他异性领取结婚证、拍摄婚纱照,是否曾与其他异性以夫妻身份对外签署文件,其与其他异性暖昧的聊天记录、亲密动作的照片、视频,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异性连续共同出入同一房间等证据。
实践中,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法院曾认可过以下证据: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安置摄像头,拍摄到配偶长时间连续与其他异性性爱的视频;当事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拍摄到配偶和其他异性在车内的谈话,承认了双方的婚外情关系;当事人通过与配偶现居住的小区物业沟通,调取到配偶居住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证明其配偶长达一年的时间与其他异性共同出入、并有亲密动作;当事人在遇到其配偶与第三者时,选择报警,第三者在出警记录中承认其与当事人配偶的婚外情关系等。另外,如果是法院可以调取的证据,可以在起诉后,要求法院调取。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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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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