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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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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13:15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我们是普通家庭,但是近一年对方总是到人均上万元的高档餐厅消费离婚时怎么算?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离婚时原则上按各二分之进行分割。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离婚的时候配偶可以主张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一方任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会侵犯配偶方的财产权,配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挥霍行为,在离婚时可以据此主张对方少分甚至不分。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会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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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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