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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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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09:21:00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分别赠与己方子女出资,该出资即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使用该出资购置房屋,相当于子女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属于子女双方共有。
婚后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婚前购买的房屋则不一样,一般属于按份共有。因此,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各自出资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房屋所有权归一方,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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