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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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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28:13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婚后对方将婚前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对于该房产的定性,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更名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故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更名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官可能根据房屋来源等情况,在分割比例上向出资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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