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23-12-08 10:23:50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情景案例]
唐某因父亲生病向冯某(女)借款 3 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两人于结婚3 年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2个月,冯某拿出借条,要求唐某归还婚前借款,但唐某以借款已过3 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冯某借给唐某的钱,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当事人因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借款的情况离婚后一方提起诉讼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应认定为“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个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冯某在婚前借款给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冯某自离婚之日起6 个月内,可要求唐某还款。冯某于离婚后 2 个月要求唐某还款,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冯某借给唐某的钱可以要回来。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index.php?id=43649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