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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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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10:06:12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孩子的继母强行把孩子送到我家,我与现任丈夫想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男方也同意女方抚养子女,那么双方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议,约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给付期限,也可以约定男方的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
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抚养子女,那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由人民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变更子女抚养系的情形有:(1)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3)与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馈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司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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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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