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23-11-16 11:06:17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吗?
[导语]
现实生活中因为妻子婚内出轨,可能会出现所生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他人的孩子的情况。那么如果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赵某与郭某在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郭小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郭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和郭小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郭某与郭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赵某承担郭某养育郭小某的抚养费41 387.5元,并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郭某请求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 000元为宜;郭某既非郭小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郭某要求赵某支付郭小某过去的抚养费41 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准予离婚,非婚生子郭小某由被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原告郭某养育郭小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原告郭某精神抚慰金30 000元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本身就造背了忠诚义务,如果还生育他人的子女,不但会损害夫麦感情,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目会给另外一方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对于婚内所生孩子的抚养,因为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原则上并无抚养义务,这与领养的孩子以及因为再婚而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其过去对于抚养孩子所付出的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同时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主张进行赔偿。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对孩子负有真正的抚养义务的。孩子的母亲可以主张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index.php?id=43639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