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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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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6:15:27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由谁承担?
[情景案例]
2021 年2月16 日,11 岁的小张到外婆家拜年。当天,小张的表哥小刘(19 岁)提出带小张到外面骑自行车,小张的父母同意。但小张在骑自行车时,不小心将刚满岁的小陈撞伤,共花医疗费 3000 元。在小张将小陈撞伤时,小刘正在赌博。之后,陈的爸爸要求小刘赔偿损失,小刘称自己不是小张的监护人,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请问:小张将小陈撞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但受托人确有过错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并不因将其委托监督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仍然是侵权责任人。本案中,小刘受托暂时负责对小张进行监管,其应当好好照看小张,但事发时小刘正在赌博,其对小张将小陈撞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其应当与小张的监护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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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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