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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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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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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才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发布时间:2023-11-09 09:31:09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什么才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导语]

          近些年来,家暴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关于家暴的立法以及对于家暴受害者保护的相关制度也日益在完善。但是到底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家暴行为,在实务中还是存在很大的误区的,这节课我们讲讲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家暴,

        [律师观点]

          我国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实施之前家暴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拥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家庭暴力是需要有-定伤害后果才会构成的。而《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家庭暴力的概念发生了一个变化,即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不再强调构成家庭暴力一定要有伤害后果了,主要存在上述行为即构成家暴。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适用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即便是家庭各成员之外的人,只要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实施暴力行为的,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主体范国的扩大可以有效地保护很多同居情侣等共同生活的人。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确认对方存在家暴,是需要证据证明的,而非只要提出被家暴就会被法院认可,这也是很多人存在的误区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规定执行。

        [小提示]

          我国关于家暴的规定经历了一些立法的变迁,《反家庭暴力法》中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构成不再强调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过去很多当事在误区,认为如果被打的次数不够多、被打的伤情不够严重可能无法认定为被家暴,实际上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暴力行为的,即构成家暴,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暴力行为是需要有证据进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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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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