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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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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9:54:50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
张甲(女)和唐乙结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故离婚,女儿被判给唐乙抚养。但因唐乙对张甲仍心怀怨念,每次张甲欲探望女儿,都会被唐乙百般阻挠。唐乙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唐乙的做法不合法。张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唐乙应该协助张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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