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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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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10:29:55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哪些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马最近要活,妈兰的这村委会主任小魏在给村民们进行离婚相关的普法活动时提到,夫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思想在离婚过程中也存在。为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问题,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村民问,有没有特殊情况,无须调解,或者调解无效后,无须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也会被准予离婚。小魏对此进行了介绍。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准予离婚。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无须进行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直接准予离婚:(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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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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