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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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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3 14:36:11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请问变更监护人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
如果监护权发生变更,双方可以协商并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监护人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八条《监护人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经指定,不得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及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但是,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另有约定外,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实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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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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