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发布时间:2021-07-13 14:37:16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请问变更抚养权有什么程序?
律师:
(1)如果双方都同意监护权的变更,且变更对孩子的生活有利,则可以通过对监护权变更协议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变更。公证期间,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二)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明;(3)起草保管协议变更书。(2)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作出变更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与子女同住的一方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判刑或在国外长期居留,不能直接抚养的。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孩子的赡养关系,或孩子长大后能够识别,如果他主动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他将起诉。
这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也不是一份调解协议,而是原离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新情况,应该是新的。将分别被起诉。完成相关法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审判的孩子抚养问题”:一方请求改变孩子支持关系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1)党一起生活的孩子继续支持孩子由于严重的疾病或残疾;(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儿童行为或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有身心健康对子女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能力的;(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index.php?id=30034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