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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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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4 13:39:51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请问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应该如何办?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中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可以不抚养子女,可以暂时由一方裁决。”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决定由对方支付哪一方的费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有条件、有能力的人支持。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谁来抚养这个孩子。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的父母的监护权和保管条件妥善解决能力。离婚后抚养子女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父母双方对孩子的责任、家庭环境、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等因素都应该考虑。2. 对不能生育,再婚有困难的父母,应考虑其合理要求。
原则上,当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时,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原则上会提高。4. 10岁以上的孩子如果有能力分辨自己是和父母在一起,就应该寻求自己的意见。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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