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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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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10:34:04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请问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
律师:可以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不成协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但是如果仅仅是自己觉得多了的话,那是没法变更的,什么是新情况呢,比如说受到意外灾难、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到人民法院。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调解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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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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