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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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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13:39:20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终止后果是什么
律师: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被收养子女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呢?依据为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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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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