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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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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7 15:23:09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网友:同居共同财产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
一、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是指同居一方在另一方的辅助性劳动或生活照顾下所获得的收入。如果是同居一方同居前就确定取得的收入,在同居期间才入账的,则为个人财产。
二、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
共同购置的财产,是指同居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或者是用共同收入的购置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当事人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共有;如果无法明确各自的出资份额的,则视为双方等额共有。
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出于共同生活、生产的需要而向别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各种承担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双方等额承担。
同样的,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出于共同生活、生产的需要向他人出借财产形成的债权,是当事人的共同债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不能确定各自的出资份额的,则视为等额共有。
四、应当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财产的类型和范围难以穷数,所以根据个案的不同,可能存在其他应当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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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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