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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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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09:21:05来源:黔西南离婚律师|黔西南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313com)
一、遗赠协议和抚养人的规定是什么?
遗赠协议和抚养人的规定是根据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只能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不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孙子女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并且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子女不能与祖父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生活当中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的,具体点来说的话,就是对于被抚养人员的选择方面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够是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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