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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的起罪金额是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03-02 19:33:27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92com)

        一、玩忽职守罪的起罪金额是多少钱?

        玩忽职守罪的起罪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5万,或者间接损失75万,具体立案的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处理标准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构成了严重的责任事故的,需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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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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