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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03 19:49:47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92com)

        一、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哪些?

        (1)索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取贿赂更为严重。因此,《刑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收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取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的主要特征是他人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和行为人接受财物的主动性,对于行贿人而言,其交付的财物是处于自愿而不是被迫,主观上都有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对于受贿人而言,收取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给付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的收取行为,具有被收买的性质。

        二、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贿赂是刑事案件,如果在自首的情况下或者是退回赃款,会稍微的减轻刑罚。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机关单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不可以收取任何人的钱,并且国家机关是透明化的,如发现此类事情可以到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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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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