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07 17:09:09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92com)

        网友: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律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网友: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综上所述,任何一种犯罪都有犯罪主体,有些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主体是比较特殊,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过失,玩忽职守,导致经济财产损失较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致人死亡重视的,触犯刑法,会面临判刑的法律后果。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292com/index.php?id=24456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5292com/index.php?id=24456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绍兴刑事辩护律师|绍兴刑事律师|柯桥刑事律师|柯桥遗产继承律师|柯桥财产继承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