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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08 10:34:40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92com)

        网友: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中国从建国到现在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对罪犯适用死缓之后,不能代表一定死不了或者一定还会死,因为这要看罪犯在死缓二年期间的具体表现。若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那么可以马上核准执行死刑。否则的话,在二年期限届满之后,要么减刑为无期徒刑,要么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是死不了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在被判死缓的同时,法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对其终身监禁,那么之后罪犯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不得减刑、假释。也可以理解为需要被关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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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专业刑事律师|绍兴专业刑事律师|柯桥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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