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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钢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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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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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发布时间:2021-07-19 11:25:59来源:绍兴征地拆迁律师|柯桥欠款纠纷律师|柯桥欠款纠纷专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82com)

        网友:请问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律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费。

        征地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400616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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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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