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18 10:28:19来源: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62com)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262com/index.php?id=43687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