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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3-03-14 09:27:28来源: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62com)

        网友: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律师:一、物业是否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根据最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在物业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如果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可以进行催告,催告后仍然不支付的,物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催使业主交物业费。以下是具体法律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民法典中物业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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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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