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债务追讨 商事非诉 民事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方有什么权利、义务,《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3-03-20 16:24:15来源: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62com)

        律师在线咨询:业主与物业服务方有什么权利、义务,《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明确了

        1、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与续约

        按照《民法典》规定,业主解聘物业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除非另外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前不同意续聘要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除非另有约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方需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公开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对于装饰装修房屋等三类事件,业主需要事前告知物业服务方

        ①装饰装修房屋

        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

        ③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

        4、法律依据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262com/index.php?id=25224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5262com/index.php?id=25224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业主自治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 在线律师咨询“高空抛物”谁来负责,民法典明确物业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民事律师|绍兴民事律师|柯桥知名律师|绍兴知名律师|绍兴合同法律师|绍兴合同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绍兴专业合同律师|柯桥买卖合同专业律师|柯桥合同法律师|柯桥专业公司律师|柯桥专业公司法律顾问|郭钢军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