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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21-08-11 09:25:51来源:柯桥离婚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绍兴婚姻财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32com)

        网友:请问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律师: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 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 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 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 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 权直接判决。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是比较复杂的,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财产的分割有很多种情况情况,我国法律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人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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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绍兴婚姻财产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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