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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3-06 11:17:01来源:柯桥离婚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绍兴婚姻财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32com)

        浙江省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浙江省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没有一个省份的抚养费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因为抚养费要具体到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中,就像是对方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如果只有2000元,总不可能离婚后这2000元全部给孩子当抚养费,所以抚养费支付标准也不能进行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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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绍兴婚姻财产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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