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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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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4:59:34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兄弟推诿拒赡养,联动调解止纷争
案情简介
黄老太夫妇共养育儿女三人,长子唐某军,次子唐某庆,女儿某芳。夫妇二人勤俭节约,含辛茹苦,把三个子女养大成人,且让他们一一成了家。子女们有了自己的家庭后,为了落实好父母晚年养老问题,三兄妹商定并且经过父母同意后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父亲由大儿子唐某军养老送终母亲黄老太由小儿子唐某庆养老送终。
父亲在世时,父母同住在大儿子唐某军家颐养天年。父亲病故后,母亲开始独居生活。随着年事渐高,母亲慢慢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陪护照料根据当初签订的赡养协议书,母亲理应由小儿子一家养老送终。但小儿子唐某庆夫妇认为,母亲有劳动能力时一直在帮哥哥唐某军干活做事,失去自理能力后却要他这个小儿子全程赡养护理,这样实在不公平,从面提出要三兄妹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责任。小儿子唐某庆一家推翻之前的约定,将母亲的赡养护理责任推给其他兄弟姐妹,这引起了大家的不满。三见妹谁也不肯让步,谁也不肯吃亏,致使老母亲的赡养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虽然村委会多次协调,但三兄妹就各自承担的赡养费用比例始终达不成统一意见,使调解无果而终。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的生活问题,村委会将黄老太的赡养纠纷案件移交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预约各力当事人及村委会部,镇村指导员、于2022年3月某日上车到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解。汝调解采用村植联动的方式。调解会上,杨光照带领调解员率先对案情进行实求是的分析,批股了小儿子唐某庆大妇提出的推脱赡养的理由,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杨光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军子女鱼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文务。从法律层面上说,子女不可以任何理由推卸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他明确告知小儿子一家,现在调解仍要以原来的分家协议为基础,也就是说母亲黄老大的养老送终应由小儿子唐某庆负责。当然,这只是为了分清责任。身为子女,各方都应自觉承担起对老母亲的赡养义务。
杨光照教育三兄妹要转变思想观念,他语重心长地规劝道:“母亲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你们也都是有子女的人,你们现在的一言一行,小辈们都看着呢。现在你们是怎么对待他们奶奶的,以后他们就有可能怎么对待你们。”在杨光照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各方当事人逐渐转变了想法。考虑到小儿子一家的实际困难,杨光照又劝导大儿子、女儿,应看在兄弟姐妹的情分上,适当为兄弟分担此。依据调解的初步意见,大儿子和小儿子各承担老母亲赡养费用的50%。对此,大儿子唐某军提出反对,认为父亲已由自己单方送终,母亲按理应由小儿子全额承担。现在自己最多承担40%的赡养费用,这已经是看在母亲的面上对弟弟的最大照顾了。对于是否再多承担这10%,双方又开始了激烈争执,调解陷入了僵局。
杨光照当即将双方分开,采用背靠背的方法进行调解,他耐心劝说双方多为老母亲考虑,不要执着于谁付出多、谁付出少。另外,对于这10%的赡养费用差额经过讨论分析,杨光照建议由女儿承担,并且顺利做通了女儿的思想工作。在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理建议下,在村镇干部的亲情感化下,各方当事人自题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老母亲赡养费用由小儿子承担50%,大儿子承担40%,女儿承担10%。住院费用除医保报销外,凭发票按各自养份额分担(2)老母亲失去自理能力后,每月由小儿子陪护12天,大儿子陪护12天,女儿按月份大小陪护6-7天,陪护期问伙食各方自理。(3)母亲百年后治丧所有事项及费用全由小儿子负责和承担。争论多时的赡养纠纷就地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农村,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时,经常会请本村老党员、村于部等组成的调解队伍出面协调,因为相互之间知根知底,信任有、所以有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中。调解员们在运用亲情感化、伦理道德说服的同时,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来指导调解工作。法律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作为调群员,要有意识地在调解的同时进行普法宣传工作。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相关权益,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中调解员不仅要注重发挥法律的强制功能,还要注重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综合运用宣传、说理、教育等调解方法,通过柔性的模式实现“巧断家务事”,最终通过办理一件件看似普通的案件来实现移风易俗,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地方法治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地方治理法治化水平。
文章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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