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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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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10:00:18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哪些情况下第三人有权代债权人履行债务?
[情景案例]
杨某与赵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 年,租金为 3000 元/月。1 年后,经房东杨某同意,赵某将房屋以 3800 元/月转租给黄某。之后,因赵某连续3 个月未交租,杨某向赵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由于黄某不想搬走,于是向杨某提出代赵某支付欠缴的3 个月租金,但遭到杨某拒绝。
请问:黄某可以代赵某支付租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此处的“合法利益”包括两类:一是财产利益,如次承租人代承租人向房东支付租金;二是身份利益,如父母代子女还债。
本案中,第三人黄某作为房屋次承租人,对承租人赵某欠房东杨某的租金具有合法利益,因此其有权代赵某向杨某支付租金,杨某不能拒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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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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