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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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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35:46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2021年3月1日,鲁某与葛某签订一份《预约合同》,约定:鲁某将其自家房屋出焦给葛某,3 月15 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不签订者要给对方表付3万元违约金。4 月1 日,鲁某因妻子不同意卖房,故没有与葛某签订正式的房星买卖合同。
请问:葛某可要求鲁某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合同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很多重大交易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签订预约合同方式,暂时将交易的意愿固定下来。如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能签订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通过签订预约合同的方式来提前锁定潜在购房者。
本案中,鲁某与葛某以“3 月 15 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应当都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由于鲁某拒绝与葛某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葛某可要求鲁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塑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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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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