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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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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09:30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
樊某向好友殷某提出借款30 万元。由于借款金额较大,殷某表示必须要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妻子不同意出借。樊某提出用其持有甲公司的 5% 股权作质押,该公司现在净资产为 1000 万元。
请问:樊某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樊某可用甲公司 5%的股权出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股某同意股权出质的,双方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务必要到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否则质权不设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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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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