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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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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0:56:15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太仓律师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进行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
(1)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承认、李更、放弃诉讼请求,装起反诉,申请执行等。
(2)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法律文书;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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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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