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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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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09:25:25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
孟某因生意周转急用钱,于是向万某借款 50 万元,并用自家价值 65 万元的房作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孟某不能按期还款,则抵押的房屋归万某所有。债务到期后,孟某无力还款。
请问:万某能直接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约定到期若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中,某不能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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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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