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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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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8 10:22:14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相邻土地建房吗?
[情景案例]
蔡某与贾某于2015 年登记结婚。2020 年10 月,蔡某在所购买土地上盖了一幢五层高的海景别墅。旁边有一块平地是丁某的,蔡某担心丁某建房挡住他观海的需要。贾某认为,可与丁某签一份协议,给丁某 30 万元,让其保证 40 年内不得在旁边的土地上建房。蔡某认为,通过协议方式限制他人建房不合法,丁某可随时主张合同无效。
请问:蔡某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丁某建房吗?
[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本案中,蔡某为防止旁边土地建房挡住其观海需要,可与丁某签订一份《地役权协议》。协议签订后,蔡某对丁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丁某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得建房.
[法条链接)
《居注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楚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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