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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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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45:04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
任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的电梯内挂起了商业广告牌为此,任某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广告费是否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广告常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业主无关。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电梯及电梯内广告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因此,出租电梯内广告获得的广告费应在扣除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故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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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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