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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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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32:33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物品遗失后知道拾得人的,如何追要回来?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6日,杜某在下班时不慎将一只价值1万元的手表丢失,后来被夏某拾得。之后,夏某将手表以9000 元的价格卖给好友钟某。2021 年4月6日,杜某意外发现钟某所戴手表是自己丢失的手表。
请问:杜某可以要求钟某返还手表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夏某是无权处分人,钟某是受让人,杜某既可以向夏某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钟某返还手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钟某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手表的,那么杜某要求钟某返还手表时需要支付钟某购买手表时所支付的费用;支付该费用后,杜某可向夏某追偿此笔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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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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