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3-11-29 10:15:53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
2021 年3月1日,唐某到某二手车行看中了一辆宝马汽车,二手车行负责人冯某告诉唐某,该车买了才5年,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唐某觉得价格还算合理就与二手车行签订《买卖合同》,以18 万元的价款将该车买了。后来,唐某从朋友口中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且发动机被水泡过。事后查明,冯某对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是知情的。
请问:唐某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吗?
[律师解答]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允许当事人撤销。权利人表示永不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而消灭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经撤销后,自始无效。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二手车行有义务告知该车的真实情况,但其欺骗唐某,使其基于虚假事实购买了该车,唐某作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131com/index.php?id=43640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