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3-11-16 11:36:12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情景案例]
陈某与杨某是同事,两人关系甚好。由于杨某自小在城市中长大,十分向往农村的田园生活,于是与陈某签订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自家房屋出售给杨某,价款为 20万元。陈某的父母知道此事后,表示强烈反对。
请问:陈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房屋虽是私有财产,房主有权进行处分,但基于不动产的房地关联性,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的权利,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农村房地产在本村内流转合法有效。本案中,杨某并非陈某同村的村民,两人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131com/index.php?id=43639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