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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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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30 14:15:07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网友:请问哪些证据有利于主张变更抚养权?
律师: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监护权。为了在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您可以将双方签署的变更监护协议带至公证处进行公证。建议您在申请公证时先咨询公证处的手续。公证处会有一些不同。一般来说,双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二)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明;(3)起草监护协议变更。当事人对子女监护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孩子的赡养关系,或孩子长大后能够识别,如果他主动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他将起诉。离婚后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不涉及原离婚案件。它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也不是调解协议,而是原离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新情况。
要求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2. (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与儿童同住的一方虐待儿童的证据;4. 有证据证明与儿童同住的一方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5.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养育能力的证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子女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父同住:(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合同父同住;(二)有扶养条件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父母要求子女与父母同住;(三)有其他原因不与母亲同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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